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1324************,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23时42分许,在建昌县**镇**路**医院路段,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冀****Q、B***S挂重型半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伤,李某某送医院后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现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和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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