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6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5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8时23分许,被告人董**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临颍县329省道由东向西进入临颍县高速收费站上道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缉,经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隔夜醉驾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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