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陈琳,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2019年国家森林督查疑似违法图斑表,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对其中的274、275号两图斑进行调查,锁定该两图斑为**乡**小组的董某某承包的林地,董某某从2017年开始在其承包的林地内东西两头开垦种植绿豆,并逐年扩大翻种其承包林地的面积到2019年,经阿鲁科尔沁旗林业规划设计队2019年10月鉴定:董某某两处耕种农作物地块属于林地,共计面积为30.91亩,其中东侧面积为28.17亩,西侧2.74亩。因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的用途。
本院认为,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董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没有砍伐树木行为,在无树木的林地种植绿豆只为解决生活困难;二、其行为属林下种植,种植的是低杆的绿豆,原地块无树木,案发后其已经补植文冠果;三、国务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允许有条件的发展林下经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予以扶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3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林下种植应发展中蒙药材、牧草、豆科农作物等低杆植物,不得种植玉米、高粱、葵花等高杆作物”;四、董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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