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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明军)(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9日、2017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3年6月份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厂地块招投标过程中,代表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井某某代表的大连新泰**司共同竞标,被告人姜某某找到被告人董某某帮助其劝说张某、井某某退出竞标,后双方就此事达成共识,被告人姜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井某某人民币2500万元,二人退出竞标,后清原满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上交人民币1680万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在锅炉厂事实中帮忙联系姜某某和井某某,起到牵线的作用,事后没得到任何好处,所以其行为构成帮助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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