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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某危险假释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1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街道**花苑****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浙F34****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湖市**街道**路**桥东堍处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董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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