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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某)(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9********,住河南省宝丰县****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11时许,董某某在宝丰县杨庄镇新大新超市观光楼梯外,将被害人放在电动车后背箱上的一个绿白相间的女式斜挎包盗走,包里装有1部紫色OPPOR17手机、100元现金、1对耳坠等物品。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的价格为2182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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