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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东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9月间,在经营“吉林省董氏食品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期间,拖欠本公司9名员工工资57,021元人民币。经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仍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被移送东丰县公安局,经东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董某某将拖欠工人工资全部还清。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已付清所欠工资,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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