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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甲、董某乙、王某某)(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 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1195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宝丰县***号,现住宝丰县**小区**单元**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2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董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董某某和王某某三人租赁宝丰县张八桥镇袁店村李某某等十三户村民的土地,用于扩建董某某经营的砖厂,租赁期限30年。2014年宝丰县成立西部工业园区时征用三人租赁的土地,张八桥镇政府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李延青等十三户村民。董某某等三人以索要土地租赁未到期的赔偿款为由多次到张八桥镇、宝丰县信访局信访、河南省信访系统网访,张八桥镇政府于2018年3月13日委托袁店村委会同董某某、董某甲和王某某签订协议,支付董某甲、董某某、王某某三人合同未到期的补偿款128760元,三人保证不再阻挡施工和上访。2019年3月22日,董某某、董某甲、王某某三人的家属将128760元上缴宝丰县张八桥镇政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无前科,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赃款,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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