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二组,农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的陕D*****号小轿车沿礼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礼泉县石潭镇高家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公路西侧行走的高某某相撞,致其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拨打了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随至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案发后,董某某的家属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董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