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以来,鲁某某与王某某、齐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合资在沧州市**区租赁**公司厂房,拆解废旧铅酸电池炼铅,平时由王某某、齐某某负责经营,鲁某某委派李某乙,刘某某、李某甲委派邢某某,齐某某委派董某某在厂内工作,董某某负责铅锭销售的联系工作。后公安机关查证车间内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车间东南侧的渗坑内,经天津市**公司检测:废水含铅浓度3.18mg/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责铅锭销售的联系工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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