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宣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为给其母亲、岳父母制作棺材,同时为其堂舅杨某某(单身,系刑释人员)制作棺材及修房子,需采伐其父母分割给自己,但林权登记在其哥哥蒋某乙个人名下的位于**镇**村*组小地名***自留山林木,便于2019年6月以蒋某乙名义向宣汉县**镇林业站递交采伐林申请。同年7月1日,宣汉县**镇林业站同意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柏树30株,蓄积3个立方米。同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带杨某某、蒋某乙持油锯、弯刀等到小地名***自留山采伐林木,共采伐林木68株,其中马尾松8株,柏树60株。
经原宣汉县林业局营林调查队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所采伐林木面积0.17公顷,采伐蓄积43.34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级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采伐林木是为了尽孝及帮助安置刑满释放的堂舅等,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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