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住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与他人一起吃饭,期间蒋某甲饮酒。即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蒋某甲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大风方向行驶,当驾车驶至达州市达川区七里沟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经呼气酒精检测后被带至交警二大队抽取血液样本、调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