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交警直属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上22时20分许,蒋某某驾驶川******小型越野车经渠河路、介福路、滨江路在通德大桥东南侧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匝道中段,被执勤警察检查,执勤警察对蒋某某进行吹气式血液中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41.7mg/100ml。后执勤警察将其带至遂宁市中医院天峰街院区进行血液提取,经检测,血液乙醇浓度为137.4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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