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4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4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4日1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豫NNY756号轿车行驶至本市光明路与文化路口时,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与谢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谢某某系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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