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9********,汉族,潍坊职业学院在校生,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现居地:某某学院学生宿舍。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各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8时许,在鱼台县**路**座**广场**楼,蒋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无故将被害人屈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屈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各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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