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涛,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并取名蒲某甲。蒲某某与魏某某因感情不合,已分居数月。因尚在哺乳期,蒲某甲一直跟随魏某某生活。2019年9月14日1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与蒲某乙(蒲某某父亲)、郭某甲(蒲某某母亲)、郭某乙(蒲某某三姨)到被害人魏某某位于高坪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看望蒲某甲。期间魏某某与郭某甲发生口角过程中,蒲某某对魏某某进行推搡、殴打并对其岳母补某某右手进行暴力抓扯。最终导致魏某某肋骨骨折、补某某右手食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魏某某、补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亲属对被害人魏某某、补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补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张潇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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