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271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酒后驾驶陕A****8小型轿车,行驶至康县城关镇南街中医院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蒲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7.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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