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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蒲智君)(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中教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道**段**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利用其担任“遂宁东辰荣兴国际学校”教师的便利,陆续代收方某某、廖某某等21名学生家长缴纳的班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33440元。2018年10月,学校要求其上交代收的费用,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一直推脱。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失联。11月29日,学校报案至公安机关。2019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被抓获归案。6月24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费用,学校对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已退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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