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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蒲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程序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刑检刑不诉〔2019〕15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幢**号,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蒲某某明知“微商王者”网站具备正版微信不具备的功能,仍主动发展成为销售代理,并向32人出售牟利,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蒲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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