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健)(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 男,1985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中路***宿舍**栋**号,现住安徽省**市**区****路******幢*单元***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该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开车至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朋友家吃饭,后将自己车子临时停在碧桂园翠堤春晓停车场,占用了杨某家租用的车位。当晚22时许,杨某开车回来,见自己车位被占用,无法停车,就将自己的车牌为皖B*****的荣威750轿车停放在蔡某车子前面,挡住了蔡某车子的出路。后蔡某因为自己车子被挡无法开出,通过物业联系上了被害人杨某亲属,但杨某迟迟不出面挪车,被不起诉人蔡某心生不满,遂用脚朝杨某停放的汽车不同部位连续踹了十几次,导致皖B*****轿车两个倒车镜、两个前大灯及右侧尾灯等部位损坏。2019年5月20日,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荣威牌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567元。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蔡某赔偿了杨某损失12000元,杨某书面对蔡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刘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蔡某也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