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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文)(公开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双溪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8日被上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中旬,上犹县双溪乡**村**组村民蔡某电话联系租赁本村**组村民曾某甲、曾某乙共有的牛埂山山场。2018年元月26日,为了清山造林,蔡某未通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双溪乡**村村民赵某某、李某某和**村村民戴某某三人砍伐牛埂山山场林木,至上犹县森林公安局发现为止。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蔡某在牛埂山山场共采伐林木蓄积量65.693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27.8971立方米;阔叶树蓄积量37.7959立方米。所滥伐林木原木21.9697立方米全部扣押没收处理,所得款项10420元上缴国库。2018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蔡某缴纳生态复绿费和退赃款18万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对林木进行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采伐的森林资源属于商品林,且在案发后及时缴纳生态复绿费,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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