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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某丙等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8日晚23时许,蔡某乙伙同蔡某甲、蔡某丙驾车将开车行至**村公路上的王某某截停,后将王某某所驾驶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砸坏,并对王某某实施追打。王某某趁蔡某丙等人不备驾车逃离,经鉴定王某某被砸汽车(冀F*****)损失价值4879元。后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调解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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