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3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绰号“妃赖”,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外出务工人员,住雷州市**街道**村**巷**号**房。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游某星、高某某、王某、游某胜、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合股在雷州市**镇**村的一棵榕树下,用天九牌以“排鳌”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局赌注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游某星为赌场提供场地、赌具,并负责雇佣人员看风,游某胜负责发牌、抽水以及“做数”,莫某某在赌场负责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蔡某某、高某某、王某等人以参赌的形式获得该赌场的股份。2015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游某星、蔡某某、游某胜及其他参赌人员正在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天九牌一副、赌资3200元。
案发后,蔡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均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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