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13时许,不起诉人蔡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C100****)搭载其母亲彭某某、侄子蔡某乙由化州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行至X620线化州市**镇**路口路段时,碰撞上前方同向由黎某某驾驶搭载谢某甲、谢某乙的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彭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7日死亡、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蔡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彭某某、蔡某乙、谢某甲、谢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蔡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鉴于蔡某甲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彭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彭某某家属的谅解,且其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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