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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某甲)(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7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路**号**房,无业。无前科。于2019年7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3时许,同案人文某某驾车途经雷州市三元公园围墙处时撞倒一只黑山羊,文某某将被撞的黑山羊带回其住宅。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文某某、蔡某某打算返回雷州市三元公园处将另外三只黑山羊抓回来。至当天4时许,其三人驾车到雷州市二中上坡坎的烧烤店处时看到三只黑山羊在烧烤店门口站着,便下车将三只黑山羊抓进小车后箱里,然后返回文某某住宅。2019年6月16日,文某某、蔡某甲、蔡某某等人宰杀了被撞的山羊。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证中心鉴定,蔡某甲等三人盗窃三只黑羊市场价格为3568元。

2019年6月19日,文某某将盗窃的三只黑羊归还被害人韩忠廷,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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