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8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经商,住雷州市**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由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于2016年进入广东**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的渔船指标采购。2016年6月1日,蔡某通过张某介绍以34000元的价款向渔民杨某某购买粤雷渔9****渔船指标,其中包括粤雷渔9****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但不购买粤雷渔9****渔船的船体。
案发后,粤雷渔9***渔船已于2018年12月20日拆解完成。
本院认为,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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