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蔡天柱(另案处理)、文韬(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均系贵州省德江县人。2019年10月、11月份,三人先后来到定南县**镇“布衣尚院”工地务工。因经济拮据,蔡天柱提议盗窃“布衣尚院”工地电缆线卖钱,蔡某某和文韬表示同意。
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蔡天柱、文韬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携带钢丝钳、电工刀从住宿的工棚来到工地电箱处,由蔡某某用钢丝钳将连接电箱的电缆线剪断,后三人将电缆线外绝缘皮剥掉。当天下午17时许,蔡某某、蔡天柱、文韬以900元价格将盗得的电缆线卖掉,每人分得3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39.9元。
2019年12月5日,工地承包人钟淋涛出具了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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