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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隆寅)(公开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犹县双溪乡**村**组4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上犹县双溪乡**村**组村民蔡某某和**组村民石某某共同出资800元购买上犹县水岩乡**村**组村民田某某等人位于上犹县双溪乡**村**组“**山”责任山山场的林木采伐权。2018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双溪乡左溪村村民邹某某、曾某某等人砍伐该山场的林木。

经鉴定:涉案林木628株,林木蓄积量72.6272立方米,其中采伐杉木39.7602立方米、阔叶树32.867立方米。

2018年5月8日,上犹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9月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主动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和生态修复款20万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为初犯、偶犯,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并且主动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和生态修复款,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根据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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