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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薛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二区**小区**栋**单元**号**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系本市武陵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2019年1月期间,薛某某以帮助彭某某办理户口迁移事宜需要找关系为由找彭某某收取活动费用1.5万元,后彭某某又将被害人姜某某介绍给薛某某,薛某某又以办理户口迁移事宜需要找关系为由收取姜某某活动费用3万元,并给彭某某好处费0.35万元。2019年4月29日,因姜某某家属多次催其尽快办理,薛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街道**社区自己办公室将自己购买的伪造的两张户籍底卡交给姜某某,告知他户籍迁移的事已经办好,姜某某到本市武陵区柳叶湖派出所户籍室查询时发现是假的,于是报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并退回姜某某、彭某某共计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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