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5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社区**小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厦**单元**室,工作单位:延安市子长市**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薛某某在火车站公交站点乘坐车号为陕J-5***5的11路公交车,上车后误用其丈夫的老年卡刷卡乘车,被驾驶员周某某发现并没收,在公交车行驶至二庄科附近时,当时车辆处于行驶状态,薛某某向周某某索要老年卡无果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薛某某越过驾驶室警戒带趴在周某某身上抢夺放在左侧驾驶室窗户工作台上的老年卡,周某某伸手阻挡并将公交车紧急制动。
本院认为,1、薛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经驾驶员同意,强行越过警戒线,在驾驶员左前方驾驶台上取被没收的老年优待证,影响了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并拉拽驾驶人员,属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薛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签订了具结悔过书,并取得了被害人及所在工作单位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
综合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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