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薛玉凤)(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48********,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牛春宣(已提起公诉)在明知凤凰凯歌翻译(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下,以支付4%开票费的形式,委托并接受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为其出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8张,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68733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案发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年龄已达71岁,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