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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薛雨庆)(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45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稷山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司门前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时醉酒程度低,在深夜醉酒驾驶机动车,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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