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宁市城中区**路**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路**号**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 “优宝平台”中注册账户,采用现场宣讲等方式对“优宝平台”进行宣传,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人数作为计酬主要依据吸收资金,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直接或间接推荐下线会员303人,去重后会员数85人,推荐下线会员层级共9层。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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