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1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袁某饮酒后驾驶豫SC**6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育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育才路与红旗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40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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