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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7月份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杜志琴(已判刑)搭伙,在丰城市**街道**道**号白金汇宾馆二楼的棋牌室房间内,以邀集参赌人员以玩三十二张扑克牌、押注钓鱼、打丰城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股东有杜某某、邬某某(已判刑)、甘某某(已判刑)、袁某某等人。袁某某、徐某某、甘某某等股东负责坐向赌博,邬某某是白金汇宾馆二楼棋牌室的老板,负责提供场地,杜某某邀集人员参赌,并负责抽斗子钱以及管理赌场日常事务。赌场抽成方式为玩一百、二百的丰城麻将,抽成一二千左右;玩三十二张明庄、推跑庄都要抽楼钱。该赌场在白金汇宾馆二楼的棋牌室房间开设赌场达七八个月,除去开支,股东各分得数万元,其中杜某某获利数万元,袁某某从杜某某那里分得五千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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