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34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棕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北店桥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防路北店桥南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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