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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广场一楼某某快餐店,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将其笔记本电脑放置对面椅子上,袁某某离开餐厅时趁被害人不注意,将笔记本电脑拿走后迅速到车站离开合肥。经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电脑为人民币2363元。

2019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归还被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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