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下午15时52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陕D*****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泾阳县中张镇石塔庄村处时,被正在该处巡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民警带其至泾阳县永安医院抽血,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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