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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袁某)(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巷某某号某某本,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李某(另案处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漏犯、案件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审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自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畅柳园小区东门附近,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二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李某让袁某给家人打电话,袁某打电话后即离开现场。后王某(另案处理)持木条来到现场同李某继续殴打被害人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李某右眼角膜缘撕裂伤后瞳孔散大,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袁某于2018年11月2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2018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谅解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袁某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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