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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被不起诉人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具某某驾驶粤P0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河埔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三友南城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某宇驾驶的粤PA8463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宇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宇某某责任。当日,被不起诉人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6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不追究具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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