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 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甲在自家门口启动蒙D****6号白色时风牌农用六轮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其父裴某乙撞伤,致裴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裴某乙是机动车致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裴某甲取得被害人裴某乙近亲属书面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裴某甲主动让其堂兄裴某丁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并于案发当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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