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于2020年4月3日19时37分许,酒后驾驶辽G****9号本田牌白色小型轿车,沿锦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塔区锦华街与阜康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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