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褚桂勇)(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住河北省沧县**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经营沧县**公司期间,于2016年4月至6月间在山东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在山东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款合计179229.61元用于抵扣应缴税款。褚某某于2019年1月3日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案前主动补缴税款、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