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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覃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3********,壮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中铁十二局承包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新福镇**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粤T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头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南头镇**路与**路交汇处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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