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37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翼,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50802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杨某某2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10月1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3日,2018年10月4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翼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凌晨1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覃某甲翼醉酒后驾驶桂RZ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某艺、黄某),行驶至中某某东升镇益某某十队花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覃某甲翼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覃某甲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甲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翼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