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许**,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乡**园行政村*园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9月0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驾驶豫PF9***号大货车沿省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东加油站时,与由北向南骑人力三轮车横过公路的郑**相撞,后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许**负主要责任,现已赔偿2392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积极报警等待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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