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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亚军)(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刑检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6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镇,户籍住址青海省海西州**镇新一区**号楼**单元,现住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邻居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许某某使用一灰绿色搪瓷脸盆朝陈某某挥打,陈某某见状用左臂抵挡致使左前臂受伤。经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左前臂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头部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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