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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元飞)(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家住武功县**街**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经武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康某乙、王某某因大女儿康某丙自缢身亡一事,纠集被告人康某丁,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康某戊、许某某等家门中亲戚40余人,先后前往武功县小村镇**村其大女婿秋某某家中,王某某先从邻居家中翻墙进入秋某某家中,将一根撬杠从大门递出,门外其他人撬开门锁打开大门,康某乙、康某甲等人先后进入家中,康某乙将秋某某家厨房里的铁锅取出,在院中摔碎,用铁锅的碎片将厨房用品全部砸烂,王某某又从秋某某家中后院子的化粪池中多次掏出粪便秽物在家里胡乱抛洒倾倒,康某乙、康某丙、许某某、康某甲、康某戊等人将秋某某家中的冰箱、彩电、衣柜、衣服、电动摩托车、太阳能热水器、三轮摩托车、粮食等生活、生产资料用品破坏砸毁,经武功县发展改革局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6684元。案发后,秋某某的家人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谅解。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系被动参与犯罪。

2、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目前双方已和解。

3、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4、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激愤一时冲动激情犯罪。

5、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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