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站前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聊堂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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