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市**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家园**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许某某建立“光明棋牌”微信群,组织他人在“******”网上游戏APP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47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全额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1475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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